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办公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推行、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我市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主委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宣传科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各科室要主动认真清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报我市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四条 下列事项,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要求保密的外,原则上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我市委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市委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三)依法应由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
(五)我市委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及各部门的联系方式。
(六)我市委机关组织领导机构、电话、联系方式及事项办理情况。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措施。
第五条 我市委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方式为在政协大楼八楼墙上设“办事指南”、“主要职责”;党政网上公开。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尚未处理完结不便公开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我市委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核制度。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负责该事项的科室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我市委建立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对接到群众申请或咨询的科室或个人,应及时办理属于本科室的事项;本科室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负责引导或移交承办科室办理;对不属于我市委职责的,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或搪塞。
第九条 我市委建立政务公开评议监督制度。市委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我市委公开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民进市委机关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