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整顿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改革我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柳州市柳直工[19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整顿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应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改革意识、服务意识、求实意识,要坚持立足全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要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各科(室)行公开办事制度,悬挂科室工作职责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工作牌。

接待基层会员来信来访,要在规定十五天时限内及时答复,基层换届审批时限不能超过二十天,对超出规定范围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主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定命令,对决定的事情不得拖延不办。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谋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各职能部门由于不按规定办事,互相推诿效率低,会员意见大的,要限期整改,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屡犯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辞退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和廉洁从政负有领导责任,并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依据。

各科(室)负责人对下属人员作风恶劣、效率低和不廉洁问题隐瞒、护短、说情或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该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或纪律处分。

属集体违规或科(室)多人违规不能自查自纠的,给予该部门“黄牌”告诫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或累计被告诫三次,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再被告诫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工作人员黄牌告诫的,当年不得参与评先。

成立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市投诉中心转来需查处的问题及各基层组织、个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调查处理违反规定的问题。

机关干部整顿领导小组直接管理调查的人员,需给予“黄牌”告诫的,由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办理;需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处理或给予辞退的,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交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需给予处分的,由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由市投诉中心转交办理的,常委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报市投诉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要切实保护投诉人合法利益,凡对投诉实施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查处。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的,可按规定申诉。

本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规定事迹突出的,由市委会机关给予表彰。

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