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特制定本会廉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违反市委《关于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销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或者对查办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或者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领导班子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四)违反选拔任用干部有关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撤销会内职务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会内职务处分。
(八)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自治区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属于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和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于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的,追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要及时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机关进行查处。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