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即办事须知、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公开,以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其他礼品、纪念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向常委会申报登记,按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在职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以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作为勤政廉洁的座右铭。

党中央、会中央、区党委、民进区委、中共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制度,本规定未列入的,必须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