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委委托的副主委召集和主持。

主委会议一般两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议必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举行和通过决议。

主委会议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共市委的大政方针,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民进中央、民进广西区委重要会议精神。

2、组织实施全委会、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处理民进市委和各基层支部应由民进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3、决定召开市委会议及审议提交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有关文件。

4、讨论民进市委各工作委员会、机关科室负责人的任免,并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审议决定市委会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

5、审议全市各支部的支部委员会、人选安排。

6、审议、批准市、区政协委员、市、区人大代表推荐人选。

7、审定以民进市委名义对外发送的重要文件、机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会议要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共同探讨、集思广益。对待不同的认识和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民主协商的方法求得解决。凡经过会议决定的问题,都应该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五条  主委会议议程及必须通过的文件草案由秘书长、专职副主委提出,会议审定。

提请主委会议审议事项,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加主委会议的人员,要严格保密,对讨论的内容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