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和完善常委会的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常委会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委办公会议决定,由秘书长(秘书长缺编时由专职副主委)在常委会召开前一周通知常委。
二、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
三、常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表决须以到会常委过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四、常委会由主委、副主委或秘书长主持。
五、常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全委会会议决议、决定。
2、筹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讨论提交全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
3、讨论并决定全市会务工作的方针。
4、审议并通过民进市委机关干部任免。
5、审议并通过市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主要规章制度。
六、根据需要可邀请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七、常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研究讨论的问题,发扬民主,充分酝酿,集体作出决定。
八、常委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按有关规定签发。
九、常委会议讨论的内容注意保密。
十、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