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民进柳州市委机关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民进市委机关请示、报告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向领导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某个问题的称请示;向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称报告;领导对下级请示的问题作出答复称审批。

二、经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是指导机关开展工作及处理有关事情的基本依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对一些有长期保留价值的请示、报告件,应及时归档,统一保管。

三、凡是向领导请示、报告问题,要做到逐级上报,一般不准越级办理。因事情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属于民进市委领导职权审批的,其请示、报告文应以科的名义上报,由科(室)领导签发。

四、请示、报告提供的情况,要做到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有新的规定,则应加以说明。请示、报告要说理充分,文字精练,表达准确,建议明确。

五、请示、报告应由主管领导审批办理。主管领导不在时,由委托的领导人审批。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问题,要由主委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委审批,主管领导与有关其他领导协商后由主管领导批办。

六、请示领导解决问题时,一般应一文一事。如请示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时,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如协商意见不一致,应附上其他部门的不同意见,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七、本机关干部个人问题需用请示上级领导解决的,一般亦应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领导接到请示、报告后,审批要认真负责,言简意明。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九、请示、报告文件的拟稿签发和审批,各级领导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统一的格式办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退回重报。

过去本机关有关请示、报告、审批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