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应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值日者须认真填写机关工作日志,做好考勤记录。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一天以内须填写请假单,一天以上除填写请假单外须凭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交值日者作为考勤依据。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事前均须填写事假单,并按程序批准后方能离岗。因故不能事前请假者应办补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擅自超假者,作旷工处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者均由主持机关工作的主副委批准。请假条报存办公室备查。请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医师证明(特殊情况除外),并报存办公室备查。
副主委请事假,须经主委同意;主委请事假除按市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报告外,还须按市委会机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计划生育、婚、丧、探亲、公休假在政策规定时间内按出勤计算;确因情况特殊超过规定假期的,按批准权限经领导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论处。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公休假,须在年初做好计划,由科(室)领导会同秘书长兼顾合理安排,请公休假须到办公室填写公休假单备查,并经秘书长批准后方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公休者作旷工处理。
八、凡可享受公休而因工作需要未公休的,其病、事假时间可用公休假相应天数抵销,超过应享受公休假天数仍按病、事假处理。
九、凡外出公差或学习须经主委批准。凡下基层须事前向当天值日者说明,如遇特殊情况未及口头说明的须书面委托他人转交说明或电话通知值日者。
十、对出勤率高,遵守机关纪律好的机关工作人员,除给予精神鼓励外,每月发给考勤奖励金。凡病假10天以上,事假5天以上,旷工1天,取消当日奖金(除有关文件规定外);病假10天以内,事假5天以内(以上计时均含本数)均按每天1元计扣(除有关文件规定外)(因公受伤患病除外)。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公休假期间,超工作量补贴,在不影响该项工作完成的情况下,由该工作负责者与协助者协商发给。
十一、主副委或秘书长不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办公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考勤员,一经发现,除根据实际责成纠正以外,另由主委在机关内部通报批评。
十二、因工作需要加班,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补休。补休可抵销病事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