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数量快速增长,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相关的电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群众、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关注,成为舆论的焦点。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我市自2011年以来,仅新闻媒体报道过的小区住宅楼电梯事故就达11起。这些事故有些还造成人员伤亡,更多的是给居民带来恐慌,并造成小区居民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发生电梯事故的有新落成的小区也有使用五六年以上的成熟社区,这说明电梯安全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不能忽视的情况。如果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问题不及时给于重视,今后恐怕人员伤亡的事故的事件会经常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的恐慌和不满情绪。 

  住宅电梯是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其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造成的结果就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晰,导致了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 

  据了解目前在柳州注册的电梯维保公司有40多家,但电梯维保由原制造厂家负责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数维保是由社会上的维保公司承担。柳州的电梯维保费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最低价。一些维保公司通过低价竞争的策略,获得楼盘电梯维保的业务,但其服务水平和质量却未必可靠,可能会“偷工减料”,维保不到位。国外发达国家制造企业维保电梯的比例在70%以上,而目前我国只有30%。由于物业公司低价选择维保单位,维保行业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带来了相关问题。而在楼宇建设中,开发商选择的电梯配置数量、规格和性能参数与使用条件不匹配,造成了大量电梯超负荷运转。 

  首先是责任不明晰,维保单位低价竞争。现行的电梯维保运作模式,由于安全责任关系不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往往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开展维保工作,使本应承担维保职责,也最有能力承担维保职责的制造企业反而受到排挤和淘汰,形成“劣胜优汰”的恶性市场竞争,导致大量低质维保公司充斥市场,电梯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相互压价。其次是维保单位规模较小,应急救援不及时。相关法规要求维保单位要承担电梯的应急救援工作,但一些维保单位规模小,网点少,不能在规定的30分钟内到达现场,延误了救援时间。另外是维保人员从数量和素质方面跟不上电梯行业发展的形势。 

  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如果电梯“所有权者”(如业主)自行管理电梯,其应当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如果电梯“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必须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对产权关系不清的住宅,由当地基层政府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 

  要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参照国际惯例,推动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保,电梯制造企业要为其授权的维保单位承担责任,逐步建立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承担主体责任,并对电梯的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 

  在电梯日常运行方面,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把好如下两关。 

  一是产品质量关。电梯事故的调查结论,往往将诱因归咎于监管环节,比如“超龄服役”、“保养不善”、“检修走过场”等,很少有人对电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提出质疑,比如设计是否合理、制造有无缺陷、零部件是否合格等。以“5·15”事故为例,正在下行的电梯缘何在三楼与二楼之间突然打开,随即关门后又反过来上行,让人们不得不向生产环节追问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二是运行监督关。如果电梯出厂质量合格,电梯安装规范合理,那么事故的责任无疑就在于管理使用。这就需要电梯生产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电梯使用方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完善并落实管理、保养、检修等制度,建立与职责挂钩的问责处罚机制。 

  质检部门,特别是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落实监督职能,对于出现问题的电梯,需要查清楚是哪个环节的问题,对于年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坚决不能发合格证。给人民生命财产一个安全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