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在我市中小学开展节假日放假情况调查的建议

    提案人:柳州市民进五中支部

    召集人:梁德辉


    理由和办法:近几年,我市教育主管部门加大了对义务阶段学校的规范管理检查,各学校在依法治校等方面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有少数学校利用节假日补课的现象。据了解(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反映),不少的中学“六一”不给初一初二的学生放假,“五四”(半天)不给高中学生放假,还有利用端午等节假日进行补课等现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当前,学法用法已走进中小学课堂,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正在形成,而学校作为教育学生的主阵地,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执行,无疑会在学生今后的遵纪守法上留下不良的影响,他们长大以后也有可能因为这种意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为此,针对我市的现状,特提出以下建议:

    1.在我市中小学学校中开展一次放假执行情况调查,全面反馈在本年内各校有无利用节假日上课、补课现象。

    2.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各学校学习《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明确放假的对象和时间,避免因学习不到位而造成失误。

    3. 研究制定对违规补课处理办法,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理。

    4. 公布政府监督电话,加强社会对学校的监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
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